开始严查无证人力机构,打工路上一路安心!
发布时间:2018-12-06 10:24:28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日前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具体的条例内容太复杂,小编总结了一下,主要是对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三方面的要求...
1求职者
1.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2.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2用人单位
1.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2.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3.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大家出来打工无非就是想找个稳定的工作,苦点累点也没什么,可总有那些丧良心的“无证机构”在大家求职的过程中捣乱,导致不少小伙伴被骗,吃了不少苦。
今年各地已经开展无证人力资源整顿工作。(国家出手整顿无证人力资源,打工小伙伴必看!)
这正是国家对人力资源市场重视的体现,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好就业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相信在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下,“无证中介”生存越来越难,更多的正规人力资源机构会全心全意为大家服务,让大家找工作更安全便捷,受骗的人越来越少!
这一条例的签订对很多小伙伴都是一个好消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力资源机构持证营业,打工路上天下无贼终会到来!